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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北京市委群团工作会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的意见》(京发[20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  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工会的维护、教育、参与、建设四项基本职能,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工会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工会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坚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  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先进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广大教职工弘扬劳模精神,增强主人翁意识,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要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和民主权利。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积极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学校治理,保证教职工当家作主,维护学校稳定。

第七条  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协助行政部门做好维护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进行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以各种文体活动为载体的文化活动,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

    第九条  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关心女教职工的婚恋和家庭等问题,支持女教职工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好工会财务的管理,廉洁办会。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为常任制,任期五年,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2人(可兼任),委员15人。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离学校,须按北京市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增补。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审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工会财务人员调动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

 

第四章  工会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2.工会委员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

3.工会委员会定期向分工会通报情况,听取分工会和委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领导工会全面工作,工会常务副主席主持工会日常工作。委员按照组织、宣传、青年、女工、文艺、体育、福利等进行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

第十五条  工会在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分工会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为教职工服务。

第十六条  工会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坚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以下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工会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工会各个委员会工作规则的制定。

3.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的审定。

4.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定。

5.工会资产的赠送、租赁、转让、变卖等处置方案的审定。

6.大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定。

7.换届时对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人选的推荐,届内对上述委员的补选。

8.讨论决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9.工会所主办的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推荐名单的审定;

10.其他应当由校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工会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工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向工会办公室请假。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工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与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规则》(京中字[2003]2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