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领导下建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依法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女教职工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三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团结、动员广大女教职工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积极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计划地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第五条 协助并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女教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参与制定有关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
第六条 在女教职工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主、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业务素质,在学校的改革发展中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工会的要求,建立“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下称“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在各分工会委员会基础上,经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产生。
第九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兼任。
第十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重大活动需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当委员工作变动需要调整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经民主协商,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围绕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的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为全校女教职工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讨论、研究工作安排和活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可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指导,其办事机构由校工会办公室代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作规则》(京中字[2003]22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