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工会和所属单位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促使其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北京市工会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工会会员对学校工会及所属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校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对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学校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共3-5人,由审计、财务人员和工会干部组成,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按同级工会副职级配备,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主任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市教育工会批准。
第八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按有关规定补选。其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学校工会及所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和效益;
(三)工会经费与专项基金的提取与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制度情况;
(七)对工会常务副主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八)上级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工会经费年度决算、预算方案及中期调整方案,对学校工会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工作调动时,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具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工会及所属单位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
(三)对审查中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可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工会及所属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人员,有权建议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追加事项;
(二)对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工会及所属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审查;
(四)参与本级工会组织的财务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审查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下达书面审查通知;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告学校工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四)学校工会对审查结果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工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每次召开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与工会委员会及财务人员保持经常联系,沟通情况,密切协作,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在审查审计工作中,如遇需要保密事项,经费审查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所必需经费应纳入学校工会年度预算,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规格,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中医药大学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京中字 [2003] 2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