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京中党[2014]030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对《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京中字[2003]2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务公开委员会”)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选举产生,向教代会负责,是教代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教代会行使促进、协调和监督学校及其二级机构校务公开工作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校务公开委员会设委员七至九名,其中主任一名。主任由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务公开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校务公开委员会定期与学校纪检、监察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交流、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协调、配合和监督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水平。
第五条 校务公开委员会每学年听取一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通报,不定期召开教职员工代表座谈会,收集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第六条 校务公开委员会在校内设立电子邮箱,收集教职工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转达给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第七条 校务公开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请假。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校务公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主任督办或责成相关人员落实。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京中字[2003]221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校务公开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