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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

 

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全面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提高提案质量,进一步做好提案的审查和处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京中党[2014]030号),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选举产生,是在教代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教代会行使征集提案,并协调、处理、督办代表提案工作权力的组织。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委员七名,其中主任一名。主任由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征集的提案分类整理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督促检查提案办理,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提案;

(四)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向教代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五条  提案的征集

(一)每年召开学校教代会期间集中征集代表提案,由各代表团收集教代会代表提案,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统一交给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每份提案须由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另有五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涉及范围一般是学校改革发展、行政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应写明主题(题目)、基本内容、调研情况与分析、以及相关建议等。

第六条  提案的处理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征集的提案逐个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视情况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准予立案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单》,确定承办单位、部门,通过校长办公室转交主管校领导批示后,送交有关部门研究、答复。

(三)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30天内对提案进行办理并答复。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商良策。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落实。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承办单位、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审核,如未通过将退回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提案工作交流座谈会。将《提案回复工作单》交与提案人,在书面回复代表提案时,承办部门与提案人进行面对面交流与沟通。

(六)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调查统计提案回复满意度情况。

(七)做好整理归档工作,每年形成工作档案。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在会前请假。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必须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均作记录。会议所决定的事项由主任督办或责成相关人员落实。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