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完善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制度,依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和《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京中党[2014]030号)精神,对《北京中医药大学院(系)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若干规定》(京中字[2003]22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也是二级单位实行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凡教职工人数在80人(含)以上的学校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本单位教职工大会制度,均统称为“二级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参见《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行使职权。在业务上受学校教代会主席团、学校工会委员会指导。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条件具备的,可实行二级教代会提案工作制度。
2.参与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聘任、收入分配改革、业绩考核奖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的决定,并对其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3.参与民主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行政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六条 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向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教代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应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行使管理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任期为5年,期满应该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工作经党政工共同研究,认真筹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前应向学校工会提交报告,会后应将有关资料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大会时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期间各项工作。闭会期间由本单位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代表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代表应具备履行民主参与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以有利于教代会开展工作为原则而确定。一般占本单位在职教职工总数的20%—30%为宜。代表经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应注意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可参照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二级教代会可邀请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全国和市、区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列席大会。列席人员可就大会议程范围内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实行代表常任制,换届时代表可连选连任。代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另选他人替补空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1.参加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向本单位的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的权利。所在单位二级教代会实行提案工作制度的,代表有提出议案和意见的权利。
3.有对本单位行政工作及二级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有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掌握教代会工作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民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2.切实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与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会议精神。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及时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尽力协调解决,同时积极做好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中医药大学院(系)教代会制度建设的若干规定》(京中字[2003]22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